罪犯刘佐钢减刑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8-19 浏览次数:528
江苏省南京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034号
罪犯刘佐钢,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八监区服刑。2006年12月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20年1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刘佐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佐钢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苏刑终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于2020年8月3日向罪犯刘佐钢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佐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2020)苏01执925号之一号裁定终结执行。鉴于该犯系数罪并罚判无期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刘佐钢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