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034号

    罪犯刘佐钢,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八监区服刑。2006年12月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20年1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刘佐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佐钢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苏刑终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2020年8月3日向罪犯刘佐钢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佐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2020)苏01执925号之一号裁定终结执行。鉴于该犯系数罪并罚判无期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刘佐钢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