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小兵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泰州 发布时间:2024-08-20 浏览次数:1843
结案公示
受理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 结案时间:2024-7-26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24)苏1282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胡小兵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决宣告后,罪犯胡小兵以患有肝癌晚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罪犯胡小兵所患疾病目前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条款,不属于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胡小兵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我院提出
意见反馈方式:
电话:84993932 邮箱: 860776459@qq.com 通讯地址:靖江市阳光大道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