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17号

    罪犯汪某伟,男,1988年6月7日出生,福建省龙岩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四监区服刑。200611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81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2月14日刑满释放。

    2018年3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02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汪某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2028年4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四十二万八千八百元罪犯汪某伟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刑终2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28日交付执行。2021年3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5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7年8月5日止)。

    罪犯汪某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2月、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退赔人民币四十二万八千八百元,2022年9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102执2669号之二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某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