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人民法院)罪犯许海龙收监执行决定书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无锡 发布时间:2024-08-22 浏览次数:893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许海龙,男,1978年12月24日生,江苏省宜兴市人,汉族。本院于2024年5月24日作出了(2024)苏0282刑初496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许海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罪犯许海龙患慢性肝炎、脂肪肝、低钾血症等病,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的规定,其所患疾病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未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许海龙收监执行。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24年8月24日前(公示期三日)向本院反映。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510-87963862
联系地址:宜兴市教育西路51号宜兴市人民法院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