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306号

    罪犯苏某奇,男,1961年2月7日出生,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25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0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苏某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刑期自2020年5月21日起2030年7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整,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六百二十二万二千八百二十一元一角五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罪犯苏某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七十万元赃款六百二十二万二千八百二十一元一角五分均已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某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