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248号

    罪犯王某锋,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江苏省无锡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6年9月8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281刑初17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26年8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3日交付执行。2019年8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46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2年9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22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罪犯王某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