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锋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319
江苏省金陵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248号
罪犯王某锋,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江苏省无锡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6年9月8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281刑初17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26年8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3日交付执行。2019年8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46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2年9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22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罪犯王某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