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573号

    罪犯曹某文,男,1993年11月26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九监区服刑。2015年2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0年6月10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12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曹某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5年7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7日交付执行。

    罪犯曹某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履行五千零三十四元九角三分,2021年3月24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21)苏0312执1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某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