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574号

    罪犯邓某鹏,男,1996年1月2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九监区服刑。2014年3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22年12月29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11刑初48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邓某鹏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2年11月8日起至2024年11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邓某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某鹏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