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567号

    罪犯高某军,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八监区服刑。曾因吸毒,于2016年1月2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2021年4月30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12刑初49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某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3年2月2日起至2029年2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高某军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2021)苏03刑终301号刑事裁定,改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2日起至2025年8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高某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元已履行,退赔十万元其另案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某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