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453号

    罪犯何某良,男,1997年12月26日出生,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20日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91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何某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25年7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19日交付执行。

    罪犯何某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万元已全部履行,同案犯共同退缴十六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某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