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527号

    罪犯刘,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22年12月20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812刑初47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9月27日起至2025年9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三千五百二十元整。刘留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原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2023)苏08刑终30号刑事裁定,上诉人撤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10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63520元已履行,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2022年12月20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22)苏0812刑初47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已说明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