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梦圆,女,2002年3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方城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20020302002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方城县城关镇张骞大道162号8号楼1单元3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羁押),2020年12月25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1月25日由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23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因苏州市第四看守所不予收押,被告人王梦圆于同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作出(2021)苏0506刑初1067号之一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王梦圆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案于2023年9月5日生效后,罪犯王梦圆于同日以其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委托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技术审核,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19日出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结论为:1.罪犯王梦圆2023年9月26日中期妊娠诊断成立。2.孕16周至孕28周需每四周向法院提供产检资料,孕28周至孕36周需每两周向法院提供产检资料,孕36周至孕40周需每周向法院提供产检资料,孕41周以后需向法院提供住院生产资料及新生儿出生证明。本院于同年11月1日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发函征求意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回函,认为罪犯王梦圆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目前正处于怀孕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罪犯王梦圆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王梦圆系正在怀孕的妇女,其怀孕期间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王梦圆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需扣除先行羁押的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