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龚阳兰,女,2022年12月28日,本院以(2021)苏0583刑初51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龚阳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龚阳兰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并提交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龚阳兰幼女吴芷卉出生时间为2023年10月27日,签发机构为江西省妇幼保健院青山湖院区,该院出具的出院记录证实被告人龚阳兰入院时间为2023年10月26日,出院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出院诊断为经选择性剖官产术分娩,单胎活产等情况。

经审查,罪犯龚阳兰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龚阳兰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