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过明大,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55082918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农坝村云芳里45号,住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梓旺新村147-201室。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9年10月被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决定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5月2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2024年5月6日,本院作出(2024)苏0205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过明大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已生效。现罪犯过明大因患食管鳞癌术后T4N1MO等病为由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过明大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不宜收监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过明大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