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龙,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710915201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本市靖城正西村王家场19号。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8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本案,于2023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于2023年11月28日被本院决定予以逮捕。后靖江市看守所以被告人黄龙患有高血压极高危(3级)、腔隙性脑梗死为由暂不予收押。
        2023年11月28日,本院作出(2023)苏1282刑初460号刑事判决,判决黄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先缴纳。)。期间黄龙于2023年12月13日以其患有高血压极高危(3级)、腔隙性脑梗死为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即予当日立案并予以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理。

        经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9日委托泰州市人民医院,聘请临床医学专家进行相关医学检查,检查结果为:患者因“发现高血压5年,头晕2天”于2024年3月29日住入我院,2天谴出现头晕,测血压213/117mmHg.入院查24h血压明显升高,口服缬沙坦氢氯噻嗪、卡维地洛,螺内酯,特拉唑嗪,硝苯地平缓释片后仍血压偏高,患者肾上腺MRI示双侧肾上腺增粗,考虑为腺瘤,24小时尿蛋白923/24h尿。

        2024年4月22日泰州中院对罪犯黄龙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疾病诊断:高血压急症,高血压3级(极高危),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疾病严重程度评估:患者高血压合并肾功能损害,药物治疗效果差,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3大条第4小条靶器官损害,同时患者药物治疗不能将血压控制到正常范围。
      2024年6月5日本院司法鉴定部门致函本庭,送达了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12法鉴审字第13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该意见书的技术审查意见:罪犯黄龙患高血压急症,高血压3级(极高危),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诊断成立,合并靶器官损害,其血压控制不佳的原因考虑为肾上腺腺瘤所致,目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3.4条相关规定。

        2024年6月20日,本院致函靖江市人民检察院通报上述情况并征求意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本院对罪犯黄龙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本院审查认为,罪犯黄龙患高血压急症,高血压3级(极高危),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诊断成立,合并靶器官损害,其血压控制不佳的原因考虑为肾上腺腺瘤所致,目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3.4条相关规定,据此,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对罪犯黄龙不宜收监执行。

        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黄龙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