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假建字第493号

    罪犯杨某昌,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贵州省黎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2年5月27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724刑初33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某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26年3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杨某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追缴违法所得五千二百2022年11月4日履行二万零七十九元六角五分,2023年2月17日履行十三万一千九百二十元三角五分,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社区矫正机构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建议罪犯杨某昌适用社区矫正。罪犯出监危险性评估报告结果为:再犯危险等级一般,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某昌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