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龚某林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246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79号
罪犯龚某林,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六监区服刑。
2010年12月20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扬刑二初字第00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龚某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28年12月19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四十三万四千零二十元。龚某林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1)苏刑二终字第001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龚某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29年10月17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7日交付执行。2019年4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19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0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8年6月17日止)。
罪犯龚某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全部已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某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