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79号

    罪犯龚某林,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六监区服刑。

    2010年12月20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扬刑二初字第00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龚某林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012月20日起至2028年12月19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四十三万四千零二十元。龚某林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1)苏刑二终字第001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龚某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29年10月17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7日交付执行。2019年4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19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0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8年6月17日止)。

    罪犯龚某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全部已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某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