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63号

    罪犯何某,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安徽省肥西县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21年6月29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11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5月7日起至2025年5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何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