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70号

    罪犯贺某强,男,1997年1月19日出生,四川省岳池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九监区服刑。

   2019年6月5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402刑初245号刑事判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整;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因犯聚众斗殴罪,2020年10月9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402刑初33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贺某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连同之前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28年8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贺某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三千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某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