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贺某强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354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70号
罪犯贺某强,男,1997年1月19日出生,四川省岳池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九监区服刑。
2019年6月5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402刑初245号刑事判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整;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因犯聚众斗殴罪,2020年10月9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402刑初33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贺某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连同之前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28年8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贺某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三千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某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