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53号

    罪犯贺某武,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湖北省公安县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八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5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82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贺某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2031年12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退赃退赔七人总计一百三十五万九千零四十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7日交付执行。

    罪犯贺某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十万元、退赃退赔一百三十五万九千零四十元已履行165736.6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某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