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贺某武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75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53号
罪犯贺某武,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湖北省公安县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八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5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82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贺某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2031年12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退赃退赔七人总计一百三十五万九千零四十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7日交付执行。
罪犯贺某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十万元、退赃退赔一百三十五万九千零四十元已履行165736.6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某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