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80号

    罪犯华某生,男,1954年3月2日出生,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六监区服刑。

    2015年4月9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锡刑二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华某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7年2月25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五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2日交付执行。2017年12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1刑更54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53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8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20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25日止)。

    罪犯华某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四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全部已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华某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