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华某生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228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80号
罪犯华某生,男,1954年3月2日出生,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六监区服刑。
2015年4月9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锡刑二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华某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7年2月25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五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2日交付执行。2017年12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1刑更54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53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8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20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25日止)。
罪犯华某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四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全部已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华某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