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某滨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42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01号
罪犯黄某滨,男,1991年8月1日出生,福建省漳浦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18年12月7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404刑初61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某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32年5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责令退出违法所得1462004.91元。黄某滨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9)苏04刑终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25日交付执行。2022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1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31年11月10日止)。
罪犯黄某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1462004.91元发还被害人已履行十一万二千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某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