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01号

    罪犯黄某滨,男,1991年8月1日出生,福建省漳浦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18年12月7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404刑初61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某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32年5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责令退出违法所得1462004.91元。黄某滨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9)苏04刑终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25日交付执行。2022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1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31年11月10日止)。

    罪犯黄某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1462004.91元发还被害人已履行十一万二千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某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