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贾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30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02号
罪犯贾某,男,1986年6月2日出生,陕西省宝鸡市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0年4月1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6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贾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32年3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贾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苏刑终10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2日交付执行。
罪犯贾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贾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