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金某宝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23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57号
罪犯金某宝,男,1995年9月8日出生,黑龙江省肇东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2年7月26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02刑初109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金某宝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2030年4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九千四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金某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九千四百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某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