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72号

罪犯金某余,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九监区服刑。   

 2016年6月20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8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金某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27年1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整。金某余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6)苏刑终22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金某余的判决,同案犯改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2020年6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14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1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19日止)。

    罪犯金某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万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某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