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金某余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42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72号
罪犯金某余,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九监区服刑。
2016年6月20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8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金某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27年1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整。金某余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6)苏刑终22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金某余的判决,同案犯改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2020年6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14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1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19日止)。
罪犯金某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万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某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