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59号

    罪犯孔某标,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山东省滕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八监区服刑。

    2017年5月18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302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孔某标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26年11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6日交付执行。2019年11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51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0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30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16日止)。

    罪犯孔某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万五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某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