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91

    罪犯邝某兵,男,1990年4月21日出生,湖南省临武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2年11月9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81刑初129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邝某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邝某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邝某兵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