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63号

    罪犯黎某华,男,1993年8月23日出生,广东省信宜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15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03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黎某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5年1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三千一百二十二元。黎某华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1)苏09刑终4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2日交付执行。

罪犯黎某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六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五万三千一百二十二元全部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某华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