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黎某华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37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63号
罪犯黎某华,男,1993年8月23日出生,广东省信宜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15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03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黎某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5年1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三千一百二十二元。黎某华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1)苏09刑终4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2日交付执行。
罪犯黎某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六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五万三千一百二十二元全部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某华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