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37

    罪犯李某果,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大学专科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2年11月16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111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2年9月8日起至2025年7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9日作出(2022)苏11刑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1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十万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