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92

    罪犯李某龙,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安徽省岳西县人,大学本科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0年6月4日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691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30年1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退赃退赔一百二十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万元、退赃退赔一百二十五万元履行十万六千八百九十八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