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龙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45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92号
罪犯李某龙,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安徽省岳西县人,大学本科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0年6月4日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691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30年1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退赃退赔一百二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万元、退赃退赔一百二十五万元履行十万六千八百九十八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