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82

    罪犯刘某,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大学本科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1年2月9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82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8年12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整,退赃退赔人民币五千六百三十三万五千四百一十九元整。刘某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6月4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刑终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4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九万元、退赃退赔五千六百三十三万五千四百一十九元已履行二万一千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