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28号

    罪犯刘某宁,男,1992年3月19日出生,江苏省句容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1年3月22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183刑初44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0月5日起至2025年10月4日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17511.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7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民事赔偿1017511.5元已履行三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