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宁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41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28号
罪犯刘某宁,男,1992年3月19日出生,江苏省句容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1年3月22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183刑初44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0月5日起至2025年10月4日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17511.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7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民事赔偿1017511.5元已履行三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