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47号

    罪犯刘某宇,男,1997年8月9日出生,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七监区服刑。

    2020年7月6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12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25年10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退赃退赔十一万九千八百二十五元六角三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退赃退赔十一万九千八百二十元六角三分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