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宇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53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47号
罪犯刘某宇,男,1997年8月9日出生,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七监区服刑。
2020年7月6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12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25年10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退赃退赔十一万九千八百二十五元六角三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退赃退赔十一万九千八百二十元六角三分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