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03号

    罪犯卢某辉,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黑龙江省庆安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0年9月27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82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卢某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2025年2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1日交付执行。后因抢劫罪,于2021年8月5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2021)苏0582刑初5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卢某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数罪并罚,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2031年2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追缴二人违法所得2375000元。

    罪犯卢某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三万元、追缴二人违法所得2375000元已履行二万一千元。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某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