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57号

    罪犯罗某敏,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湖北省天门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九监区服刑。

    2016年10月21日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泽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罗某敏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26年1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2019年4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19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23日止)。

    罪犯罗某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4月、2020年10月、2021年4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十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八百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三十五万六千八百七十元九角六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某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