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某敏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29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57号
罪犯罗某敏,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湖北省天门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九监区服刑。
2016年10月21日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泽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罗某敏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26年1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2019年4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19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23日止)。
罪犯罗某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4月、2020年10月、2021年4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十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八百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三十五万六千八百七十元九角六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某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