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04号

    罪犯马某,男,2001年1月13日出生,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初级中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0年10月13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411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马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25年7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马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六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