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某强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20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54号
罪犯马某强,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河南省三门峡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八监区服刑。
2019年8月13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623刑初46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马某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29年5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零一万元整。马某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19)苏06刑终49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马某强的定罪量刑部分,同案犯改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马某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百零一万元已履行41067.6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某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