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54号

    罪犯马某强,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河南省三门峡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八监区服刑。

    2019年8月13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623刑初46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马某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29年5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零一万元整。马某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19)苏06刑终49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马某强的定罪量刑部分,同案犯改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马某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百零一万元已履行41067.6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某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