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毛某清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27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05号
罪犯毛某清,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江苏省南通市人,小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412刑初69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毛某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16日起至2027年7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毛某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两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五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某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