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48号

    罪犯毛某兴,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江苏省启东市人,初级中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2年7月18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毛某兴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7月11日起至2025年7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罪犯毛某兴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毛某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没收财产三万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某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