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苗某亮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60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64号
罪犯苗某亮,男,1992年11月25日出生,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八监区服刑。
2015年3月19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响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苗某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27年3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整,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盐刑终字第00080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4日交付执行。2018年3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3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3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8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9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4日止)。
罪犯苗某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二千元已履行、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苗某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