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任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73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48号
罪犯任某,男,1987年4月5日出生,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七监区服刑。
2021年8月25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91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任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5年5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整,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苏09刑终4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6日交付执行。
罪犯任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六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六十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