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施某春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204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39号
罪犯施某春,男,1980年12月31日出生,江苏省丹阳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16日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181刑初96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施某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7年1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退赃退赔8049758.5元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8日交付执行。
罪犯施某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万元、退赃退赔8049758.5继续予以追缴已履行二万七千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某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