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石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63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95号
罪犯石某,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安徽省潜山市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2年11月16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111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石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2025年6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整,退赃退赔八十七万三千八百七十九元一角一分。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9日作出(2022)苏11刑终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1日交付执行。
罪犯石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十万元、退赃退赔八十七万三千八百七十九元一角一分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