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石某涛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53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38号
罪犯石某涛,男,1995年12月14日出生,陕西省汉阴县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1年9月15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602刑初57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石某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2031年9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整,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石某涛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1)苏06刑终334号刑事判决,维持罪犯石某涛判决,对同案犯进行改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罪犯石某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五万元、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已履行92634.33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某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