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38

    罪犯石某涛,男,1995年12月14日出生,陕西省汉阴县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1年9月15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602刑初57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石某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2031年9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整,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石某涛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1)苏06刑终334号刑事判决,维持罪犯石某涛判决,对同案犯进行改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罪犯石某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五万元、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已履行92634.33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某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