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苏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21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30号
罪犯苏某,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2年9月22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102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苏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8月9日起至2025年9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苏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六万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