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264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20号
罪犯孙某,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20年7月15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81刑初176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整,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孙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苏05刑终616号刑事判决,对同案犯判决进行改判,维持罪犯孙某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孙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3829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