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49号

    罪犯孙某,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七监区服刑。

    2013年10月31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新刑二初字第017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9日起至2027年5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整,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2016年4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1刑更13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3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1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6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15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25日止)。

    罪犯孙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2月、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十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八十万元、退赃退赔一千零八十五万八千八百元已履行二万二千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