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96

    罪犯孙某军,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安徽省寿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1年8月25日江苏省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91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某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5年6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整,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孙某军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苏09刑终4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2日交付执行。

罪犯孙某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百万元、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已履行三十九万二百七十三元八角六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某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