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某贵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54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97号
罪犯唐某贵,男,1983年3月4日出生,重庆市奉节县人,小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2年11月3日江苏省常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492刑初35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唐某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唐某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某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