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97

    罪犯唐某贵,男,1983年3月4日出生,重庆市奉节县人,小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2年11月3日江苏省常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492刑初35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唐某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唐某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2024年3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某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