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51号

    罪犯田某广,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6年12月22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003刑初33号刑事判决,罪犯田某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退赃退赔三人共计十万九千七百元。罪犯田某广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11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5日交付执行。2019年11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51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11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30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罪犯田某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元、退赃退赔十万九千七百元全部已履行。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某广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